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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非測驗檢定標準補充說明

「實踐大學英外語文畢業能力指標作業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採非測驗檢定標準】申請英外語文畢業能力辧理方式說明:

 

 

採非測驗檢定標準:

完成至少 6 學分(含)之校內全英語授課、EMI 或雙語授課課程且及格,課程中須實際進行英語口頭報告及討論達總課程比例 20%以上,修課完後繳交相關資料至語言中心進行英外語文畢業 能力指標審核與認證。惟本項方案不適用台北校區國際學程、應用外語學系及高雄校區應用英語學系之學生。

申請方式:(須提出以下資料,缺一不可)

  1. 英語口語報告影片:影片應顯示申請者在每科目課堂中流利地進行英語口語報告。申請者的英語口語報告總時長應累計達到30分鐘(含)以上,可由多個時段累計而成;且不可讀稿。
  2. 課程討論影片:每科目課程討論影片應顯示申請者進行英語口語討論。申請者的英語口語討論總時長需達到60分鐘(含)以上,可由多個時段累計而成,討論內容需與課程內容相關;且不可讀稿。
  3. 授課教師推薦信:每科目授課教師應根據申請者的課堂表現,判斷其英語能力達到CEFR語言能力參考標準的B1(Threshold)(含)以上,並同意其申請,提供推薦信。

申請時間: 請於期末確認修習之課程及格後,在下學期的期末考前繳交相關資料。例如:112學年度第2學期修完課並確認及格後,於113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考前繳交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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