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名稱:經濟不利學生國際移動力發展助學金
金額:每名10,000元。
申請條件:
一、為協助本校經濟不利學生,提供語言學習輔導,促進學生對不同文化的理解與尊重,發展與提升國際移動力,並配合教育部「大專校院經濟不利學生助學計畫」,特定「實踐大學經濟不利學生國際移動力發展助學金實施要點」。
二、經濟不利學生係指本校具正式學籍並符合以下之一資格之本國籍在學學生:
(一) 低收入戶學生︰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標準,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低收入戶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
(二) 中低收入戶學生︰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標準,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中低收入戶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
(三) 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四)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標準,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證明文件者(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證明應載明學生姓名)。
(五) 原住民學生︰符合原住民身分法之原住民身分,且於戶口名簿或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載明原住民籍者。
(六) 符合申請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條件之學生。
(七) 失親、受家暴、惡意遺棄,或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之學生。
(八) 懷孕學生、扶養未滿3歲子女之學生。
(九) 其他經由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
三、申請方式及受理單位:
(一) 依語言中心公告辦理。
(二) 須在首次參加外語活動或語言輔導活動前,親至語言中心領取外語學習存摺,每次活動後主動出示存摺,由語言中心蓋章。
(三) 須參加語言中心舉辦之外語活動或語言輔導活動至少5場次,於每次活動後撰寫一篇300字心得感想,並填寫語言增能學習紀錄單。
(四) 申請學生經語言中心審議後擇優錄取,錄取者每位以補助本助學金10,000元為原則,至當學期高教深耕計畫本助學金額度執行完畢為止。每位申請經錄取之學生,每年以申請2次本助學金為限。
四、申請核附文件:
(一) 經濟不利證明相關文件
(二) 外語學習存摺
(三) 語言增能學習紀錄單
(四) 語言中心課程或活動心得記錄表